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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的申请人,提供住房保障或者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对符合条件的孤、老、病、...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采用集中建设和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采用集中建设的,应当充分、综合考虑居民对交通、就业、入学、医疗等生活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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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其租金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城镇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承租保障性住房或者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解除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二)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三)不再具备租赁保障性住房条件,经催告拒绝退出的;(四)有关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不告知的;(五)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六)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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