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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范围不同。 股东会决议处理如下事宜: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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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取决于程序是否适当、内容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等因素,只要符合程序和法律相关规定等要素,董事会决议就当然的产生约束众股东的效力。董事会决议生效后公司就应当按照该决议施行,是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意思表示的体现,当然该决议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同时也需要保障股东们的利益,才能更好的施行。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重一大”事项需要董事会决议,如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投资、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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