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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债权人利益是司法实践应该坚持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当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时,应尽量作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这一价值取向无可厚非。但超过诉...
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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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破产违法行为是指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损害公平清偿秩序,损害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表现形式:(1)欺诈破产 :1、隐匿和转移企业财产 2、不当缩小破产财产范围,减少债权人清偿 3、私有财产4。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私有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以破产还债为由逃避债务。5、破坏相关债务凭证、合同文本和证据材料,否认债权人有债权债务关系,捏造和编制相关债务凭证,建立正式债务关系,逃避债务。6、擅自扩大《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范围,不合理增加清偿(二)偏颇破产行为:1。出售、降价出售、企业财产无偿转让;2、为没有财产担保的企业债务提供担保 3、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4、放弃债权(3)违反说明义务的行为(4)违反提交义务的行为(5)违反行动限制的行为(6)浪费破产对破产中的违法行为,应当规定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减少破产财产不当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损害债权人一般清偿利益,应当依法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1、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而仅对极少的特殊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2、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在特殊侵权责任中,由加害人反证自己没有过错。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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