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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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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旧以上文的南京案为例,南京新闻综合频道2014年11月13日对这起案件的审判作出报道,介绍说「如果当时李某选择报警送医,只会承担民事责任,但他的逃逸行为让这起交通事故升级为刑事案件」。这一说法其实是有待商榷的。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行人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并不要求特殊主体,只要承担的事故责任够格,任何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构成这一罪名。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1条还专门指出了这一点,「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的,一般无须负刑事责任。但如果是避险过当,是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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