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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逃逸,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021-05-08
依旧以上文的南京案为例,南京新闻综合频道2014年11月13日对这起案件的审判作出报道,介绍说「如果当时李某选择报警送医,只会承担民事责任,但他的逃逸行为让这起交通事故升级为刑事案件」。这一说法其实是有待商榷的。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行人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并不要求特殊主体,只要承担的事故责任够格,任何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构成这一罪名。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1条还专门指出了这一点,「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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