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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法的管辖

2021-09-30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案件范围相适应。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从以上内容可以得出,刑事诉讼法侦查管辖是如何规定的这个问题主要是围绕着刑事诉讼的内容来展开的。一般都为立案管辖和审查管辖等类型。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即为刑事案件中的具体管辖,分为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以上即为刑事诉讼法侦查管辖的大致内容要求。

相关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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