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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区别

2022-08-06 1,099人已浏览
  • 周江律师

    周江律师律所主任

    江西鼎来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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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区别如下: 1、分工不同,立案管辖是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2、案件关系不同,一般是先有立案管辖,后有审判管辖,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审判管辖,但是,审判管辖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立案管辖,而立案管辖并不影响审判管辖。 一、刑事立案管辖的原则如下: 1、符合法律规定的职能管辖和级别管辖; 2、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 3、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 5、分工明确,相互合作,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二、对于管辖不明的处理如下: 1、管辖客观不明的情况下,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但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但是不得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 总而言之,在我国,公安机关属于刑事侦查机关,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权是由其性质和职能所决定的。因此,我们在遇到刑事案件的时候,应该注意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免产生对侦查的错误认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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