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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制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自然界是复杂的、多变的,它依靠自然的法则维持自己的运行和平稳。人类社会亦是复杂多变的,它除了依靠自然规律,还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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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设置追诉时效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 1.节约刑事司法资源。由于经过相当长的时期以后,犯罪证据很可能已经灭失。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不仅可能有劳无获,而且会影响司法机关对现行犯罪的追诉,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使大量现行案件因积压、拖延而成为“旧案”,降低司法效率、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时效制度的设置则可以使司法机关从上述被动局面中解脱出来,摆脱陈年旧案的纠缠,提高刑事司法效率,节约刑事司法资源; 2.维护刑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因为对陈年旧案进行刑事追诉,司法机关“无功而返”的可能性较大,这会损害刑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伤害公众的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这显然是立法者所不愿看到的; 3.确保刑事案件的及时解决。刑事诉讼程序的及时终结是一项与实现实体正义同样重要的独立价值目标。从最一般意义上讲,国家设置刑事追究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能够以和平和权威的方式得到解决。而追诉时效制度的存在,则能够促使刑事司法机关积极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促使刑事自诉人及时控诉犯罪行为人,以确保刑事案件的及时解决; 4.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那些已经过了法定期限、行为人未再犯罪的案件,本身就说明了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已不明显,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了;而对于那些自诉人与犯罪人之间的隔阂已消除的案件而言“,旧账重提”只会破坏当事人之间业已稳定了的关系。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诉讼制度在司法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而诉讼制度选择以哪个环节为主导,将直接决定该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权力配置、诉讼构造、权利义务关系等,进而影响整个司法制度的底色。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初衷和根本目的,是防范冤假错案、落实人权保障、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在当前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这一诉讼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具有极为丰富的内容。以审判为中心符合诉讼规律尊重法院定罪权世界各国的基本诉讼模式,不外乎对抗制诉讼模式和纠问制诉讼模式,以及在两者基础上的融合。然而不管是对抗制还是纠问制,实际上都将审判环节置于诉讼的最重要地位,因此它们都是审判中心主义的体现。较之侦查中心主义,审判中心主义更符合诉讼规律。原因在于:其一,诉讼的目的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既然定罪权专属于法院,那么以审判为中心就是对法院定罪权的尊重。其二,相比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在诉讼中处于中立地位,因此强化审判环节的地位,并由法院来决定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更符合人权保障的程序性机制。以法院为主导减少冤假错案充分行使辩护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诉讼结构的合理构建。基于人权保障的要求,合理的诉讼结构应当是三角形的,控告与辩护针锋相对,审判权居中裁判。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往往以侦查-起诉-审判的线性结构来理解诉讼,起诉和审判似乎只是侦查环节的自然延续,整个诉讼制度的重心和支点似乎不在审判而在侦查。这既弱化了辩护与控告的相互制约机制,因为辩护权在审判环节行使得最充分,审判的弱化带来的必然是辩护的弱化,同时也弱化了审判对侦查和起诉的制约力。审判环节形同虚设和流于形式,法院过度配合乃至屈从于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许多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审判不是对侦查结果的背书而是对侦查结果的检验。审判环节越得到强化,那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行使得就越充分。对抗性的诉讼过程对冤假错案具有纠错机制,强化法院在定罪量刑中的主导地位,可以大大降低错案的发生。以庭审为核心明晰案件事实保障嫌疑人权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强化庭审的地位。庭审不是审判的全部,以审判为中心也不等于以庭审为中心。但是审判如果脱离了庭审,那必然会使它在发现案件事实和保障人权的价值上大打折扣,因此我们可以说庭审是审判的核心。庭审更符合审判中心主义的本意,而案卷审很容易滑入到侦查中心主义,因为在案卷审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不能得到充分行使,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定更多地取决于对案卷材料的形式合法性的认定上。案卷审还会在实际上弱化许多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辩论原则、公开审理原则等都是以庭审为基础建立的,而这些制度对查明案件事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加强法庭辩论的力度,可以倒逼侦查与起诉质量的提高,也可以避免法官偏听偏信,武断地作出案件结论。正因为如此,《决定》强调“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制度做支撑考验业务能力公检法亟待升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实现,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支撑。《决定》提出“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可以说脱离了具体的微观制度,以审判为中心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以此为契机,公检法三机关的业务能力也将面临一次升级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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