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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而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 2、法...
你问的是公示催告程序中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的法律文书的有关问题,要全面了解这个问题,还是要了解整个公示催告的规定才好,我把百度中的相关内容摘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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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公示催告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用。
你问的是公示催告程序中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的法律文书的有关问题,要全面了解这个问题,还是要了解整个公示催告的规定才好,我把百度中的相关内容摘录如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公示催告是一种民事诉讼的程序,是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保全和恢复其票据权利的重要补救措施。票据的持有人学习和掌握公示催告制度的法律规定,法院执行程序停止支付通知书有利于在发生票据丧失时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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