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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规定: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无担保物权(即普通债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顺序予以赔偿。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拍卖、出售抵押物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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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多个债权人的偿还顺序一般如下 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同一财产抵押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拍卖。出售抵押物的价格按以下规定偿还 (一)注册优先于未注册的赔偿 (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优先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赔偿顺序如下: 1、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顺序受偿。 二、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拍卖、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规定清偿: 1、登记优先于未登记的赔偿; 二、全部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清偿; 3、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司法实务中,多个债权人的偿还顺序一般如下 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同一财产抵押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拍卖。出售抵押物的价格按以下规定偿还 (一)注册优先于未注册的赔偿 (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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