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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所有权人或有关人员的权益主要有以下4个项目:1.登记更正权。如果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不对,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必须更正。2.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登记权和起诉权。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3、预告登记权。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的,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4、登记错误损害赔偿理赔权。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失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的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利用不动产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的扩张或限制的一种社会关系。也就是说,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通行权、用水排水权、铺设管线权、通风采光权等派生出来的权利。对于不动产的概念,存在两种立法例,一种规定仅土地为不动产,定着物为土地的组成部分,另一种规定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皆为不动产。我国法律采用后一种立法例,但是能够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定着物的范围仍不明确。房屋、其他工作物是不动产没有疑问相邻权产生的基础是不动产,即它必须是在不动产的拥有或利用过程中才能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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