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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个以上的发起人。 2.发起人资格,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
《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的要求如下: 1、发起人人数不超过200人; 2、发起人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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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发起人有以下要求: 1、发起人应承担公司筹备事务,签订发起人协议;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可公司章程规定的认购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3、在成立大会前15天通知认股人或公告会议日期; 4、其他要求。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2)拟任安全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相关业务工作经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育、接受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3)有适合提供安全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4)有住所和提供安全服务所需的设施和设备;(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安全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费用承担责任 即对设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发起人协议往往会对发起人各自承担的费用比例作出约定,如果约定与法律不离悖,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对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则应当由全体发起人负担连带责任。 2、返还股款责任 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如果认股人已认购并缴足了所认购的股款,而公司不能成立时,认股人必然会遭受损失,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行为主要是由发起人作出的,因此,发起人对认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公司法》第97条第2款的规定,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由于所有的发起人之间对返还股款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负连带责任,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予以返还,被要求的发起人不得拒绝。发起人在承担股款认缴义务和赔偿认股人损失义务时,并不考虑发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只有发起人未缴足股款,或者公司未成立而给认股人造成损失,发起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责任 发起人对因自己的过失而给设立中的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如果未尽职尽责,因自己怠于应履行义务的履行,从而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发起人应对这种损害负赔偿责任,需说明的是,这种损害赔偿,以发起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前提,没有过失,即使造成公司的损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同样也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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