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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双方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出卖方不能因为房屋未过户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否继续过户是需要买卖双方再进行协商的,协商好是可以过户的,但是直接去过户会不同意的。此外,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根据合同提出违约金补偿。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迁出户口;买受人逾期付款、因买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买方或卖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房屋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房主在交房时转移或更换房屋附属设施或屋内物品的违约责任;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要而可能产生的其它违约情形;上面提到的1、2两项属于逾期履行义务的违约行为,3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本违约行为,4、5属于履行义务不当或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
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终结买卖住房合同,可以在新的房产证没有办理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买卖住房的合同,一起到该住房登记的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撤回买卖过户申请手续。《房屋登记办法》: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房屋买卖的所有权过户和转移登记,一般在购房者购房后,由买卖双方或售房单位代理到住房所在地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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