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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申请用于建设住宅

2025-01-08
农村村民在建造住宅时需要使用宅基地,应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该组织或村民小组的张榜上进行公布。公布期满且无异议后,需报乡(镇)审核,再报县(市)审批。一旦依法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公布。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过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等用地。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农村新旧宅基地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包括: 1. 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 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 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 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户口已迁入的; 5. 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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