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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保护工作规定》等相关证人保护规定将保护分为三个阶段,即庭前保护、庭审中保护和庭审后保护。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除了保护证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将其财产和名誉及其近亲属,一并列入保护范围。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实行专门经济补偿制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第七条经批准,负责执行证人保护任务的部门(以下统称证人保护部门)可以对被保护人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被保护人;(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护;(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对证人及其近亲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报复构成犯罪的,不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恐怖活动犯罪、暴力团体性质犯罪、毒品犯罪等事件的证人,必要时可以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的外观、真实声音、禁止特定人接触证人等措施。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中,应当想办法保证证人的安全。如询问应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尽量不让、被告人及他们的亲属知道。发现证人及其近亲属可能因作证有危险时,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的措施,如及时拘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帮助证人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在侦查阶段,应当为证人及其近亲属作证保守秘密等。对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或其近亲属的,应当根据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罚款、警告等治安处罚。对证人进行“威胁”包括以伤害、杀害、毁坏财产等人身、财产安全的威胁,还包括以揭露隐私、毁坏名誉或利用证人的困难或弱点进行要挟,阻止证人作证、逼迫证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或证人的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对证人进行“侮辱”包括人身侮辱和人格侮辱。“殴打”就是直接用暴力对证人或证人的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滥用职权对证人或其近亲属进行迫害以及威胁、侮辱、殴打以外的其他报复的行为,如不让就职就业,不给提职提薪等。保障证人的安全是打击犯罪的需要,是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和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和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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