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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胁从犯的认定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胁从犯在主观上的基本特征在于虽然是非主动、非自愿的,但却并没有失去或完全失去意志自由。如果行...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谓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如何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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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对于第2种,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等方面的原因,往往很难给予认定。
胁迫他人犯罪是根据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处罚。胁迫他人犯罪并已实施犯罪行为的,按共同犯罪处罚:胁迫人按主犯处罚,被胁迫人为胁迫从犯。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分子中的主犯和从犯。虽然作用不同,但主观上是自觉自愿参加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主动地位。威胁从犯的特点是被动参与犯罪。威胁从犯没有犯罪意图,因为受到他人威胁和强迫,为了避免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伤害或不利,不得不犯罪。行为人犯罪是受到胁迫的结果,主观上不愿意犯罪,或者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他的意愿,参与犯罪具有一定的消极性。胁从犯是我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分子类型,是我国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中胁从不问在刑事立法中的体现和发展;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从犯,所以对胁从犯的处罚比从犯轻。这种观点是当今刑法理论界对胁从犯的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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