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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共同安置房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2、申请人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或,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安置房申请人依照《人才认定办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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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安置房】 住房困难户可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户或人均居住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可申请政府安置房:一对夫妇(含单亲家庭二人以上,包括二人)为主要成员组成的家庭;无直系亲属的单身;二个以上成员的家庭,其中至少一人已成年;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的危房。计算人均居住面积时,无合法手续的部分应计算在内。 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业户口后迁入的原为城市户口的人口不得认定为安置人口。 按人均50平米计算 每户家庭按人均50平方米享有安置房配售面积,所配售的安置房总面积按超过享有配售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过部分面积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村民拥有的旧房,经承诺无条件自行拆除,将原使用的旧宅基地交还村(居)委会重新安排使用,其有合法手续的建筑面积部分实行“拆一换一,不计差价”。 拥有旧产权证的村民,国土房产部门在为其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时,须同时撤销旧的土地或房屋权证。 安置房的定价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拆迁安置重置价制定。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表、交表及所需材料; 2、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受理登记并发放轮候登记号; 3、社区居委会调查、评议、并在社区公示不少于七日; 4、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审核; 5、街道办事处审核; 6、区民政部门审核; 7、公安、房产、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协助核查; 8、厦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 9、市建设与管理局复核并在报纸、网站公示15日; 10、根据房源情况,厦门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进行选房、配售工作。
申请流程如下:申请人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居委会初审后汇总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所在居委会和实际居住居委会)后,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或市国土房产局批准,经复核符合条件并公示(网络、报纸等媒体)后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主要实行轮候配租制度,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由居委会通过厦门市统一的网络平台发给申请人轮候号。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中心按轮候顺序约谈,申请人可三次选房,如三次选房均不满意则需重新申请轮候。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实行轮候和打分相结合,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轮候超过3年即可直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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