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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是对象为危房困难户和住房特困户。危房困难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具有辖区,年满18周岁,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即一户只拥有一处住房,在辖区内没有其他自有房产的。2、现居住的房屋系申请人且权属清楚,没有产权纠纷;现居住的房屋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并经有关部门确认。3、具有本市城区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不受此限制);4、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的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5、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安置房按以下程序配售:(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市拆迁办申请安置房指标,市拆迁办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审核,兼顾就近安置原则,出具《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应包括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初步调查摸底可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具体实施。(二)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及拆迁项目相关材料向市住宅办办理购买安置房手续。(三)市住宅办根据安置房供需计划、《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有关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确定配售的安置房项目、房号等,与安置房使用单位签订《安置房销售协议》。(四)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销售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拆迁办申请核发许可证。(五)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签订《安置协议》之日起5个月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拆迁办审核,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市住宅办核销房源。房源经核销后,市住宅办予以开具安置房专用票据,办理交房手续。
1、要求是对象为危房困难户和住房特困户。危房困难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具有辖区,年满18周岁,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即一户只拥有一处住房,在辖区内没有其他自有房产的。2、现居住的房屋系申请人且权属清楚,没有产权纠纷;现居住的房屋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并经有关部门确认。3、具有本市城区5年以上(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不受此限制);4、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无私房的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5、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安置房按以下程序配售:(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市拆迁办申请安置房指标,市拆迁办根据拆迁项目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审核,兼顾就近安置原则,出具《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应包括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初步调查摸底可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具体实施。(二)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及拆迁项目相关材料向市住宅办办理购买安置房手续。(三)市住宅办根据安置房供需计划、《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有关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确定配售的安置房项目、房号等,与安置房使用单位签订《安置房销售协议》。(四)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销售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拆迁办申请核发许可证。(五)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签订《安置协议》之日起5个月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拆迁办审核,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市住宅办核销房源。房源经核销后,市住宅办予以开具安置房专用票据,办理交房手续。
申请安置房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1、申请人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2、申请人在拆迁补偿中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 3、申请人是无房住户、住房困难户、危房困难户、住房特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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