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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生父不要孩子生母可以送人收养:需要孩子父母一起,到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送养子女手续,私自送养子女是违法的,请对自己和孩子负责。 《...
亲生父母能要回被收养的孩子: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自动解除,养子女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存在基础,比如养子女和养父母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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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办理收养登记时,民政部门会要求送养人签订不再生育的保证书。送养子女不可以成为逃避计划生育的方式。如果父母送养子女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则送养子女后不可以再生育孩子。但如果父母送养子女确实是因为送养时没有能力抚养,但后来父母身体康复或者经济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有了抚养子女的能力,因而想再生养一个孩子,则可以再生养一个。1.送养人资格:《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2.收养人资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3.具备的条件(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送养子女之后是不允许在生育子女,在送养子女的时候民政部门会要求送养人签署相关的文件,这是为了防止送养人是为了违反计划生育而做出的送养决定,这对送养子女也不公平,也是违反我国计划生育的法律所规定的。
庭审时,李年的父母陈述了自己的难处,要求苏琴担负起抚养女儿的责任。而苏琴辩称,李小囡确实是她的女儿,她回娘家是因为与李年感情不和,并非要遗弃女儿。她不是不愿抚养女儿,而是不能,因为她的收入太低,难以抚养女儿。说来说去,双方都有难处,但孩子是无辜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非增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因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他们同样应依法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我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在其父母分手时应当随哪一方生活,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由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所以,司法实践中是参照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有关离婚时的子女处理规则来处理的。非婚生子女在父母分手后随哪一方生活的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确定。就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非婚生女李小囡不满周岁,其父李年患有精神分裂症,需长期药物与心理治疗,目前仍在住院治疗,无法抚育女儿。而其母苏琴是公司职工,有一定经济收入,并未丧失抚养能力。因此李年的父母对于李小囡随苏琴生活并由其抚育的请求应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小囡与其母苏琴生活,并由苏琴承担抚养义务。 现在,不婚而同居的人多了,相应的,非婚生子女也就多了。结婚的人可以离婚,未婚同居的人也可以“解除关系”。而问题是,两人分手后,子女的生活如何安排呢?小囡未满周岁,父亲不幸患上精神分裂症,母亲于是一走了之。而小囡的父母并没有结婚,只是住在一起,问题就凸现出来了,父亲有病显然不适合抚养女儿,而母亲又以收入太低为由,拒绝抚养。小囡的抚养问题如何解决?此事最终闹上了法庭。 父病母出走一岁女娃无人养 2005年1月,年轻的李年与同样年轻的苏琴经朋友介绍相识了。和现在观念很开放的年轻人一样,两个月后,他们就住到了一起。都说距离产生美感,同居后,距离没了,美感也没了。两个自由惯了的年轻人突然有了“家庭”很不习惯,每天要应付一大摊子琐事,两个人都不胜其烦,于是“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一年后,在这个并不稳固的家庭里,女儿李小囡出生了。女儿的出生只给了两个人短暂的欣喜,接下来仍是无休止的争吵。 工作的压力加上家庭的折磨,2006年4月,李年被检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一个月后,又因急性焦虑症发作而住院治疗。苏琴也厌倦了这种生活,既然没有结婚,处理起来就比较简单了。2006年6月,苏琴将女儿交给李年的父母帮忙照顾,自己回到了娘家。 这下,家庭的重担全压在了李年父母的身上。两个老人身体本来就不好,儿子的病已让他们心烦意乱,加上一旁的岁不到的小孙女嗷嗷待哺,两个老人不堪重负。于是两个人就去找苏琴协商小囡的抚养问题。二老的意思是,由苏琴抚养女儿,他们多少负担一些生活费。但协商了多次,苏琴就是不肯抚养自己的女儿。她的想法也可以理解:自己没结婚有个孩子在身边,以后再组织家庭可能会有麻烦。李年的父母又急又气,最终将苏琴告上法庭。
将自己的孩子送给别人收养的条件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并且必须父母共同协商决定,一方不允许,另外一方无权自行将孩子送养;但是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收养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并取得“收养证”,否则收养关系不成立。日常生活中未到办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收养手续的“收养”是无效的,不能产生收养的法律效力,仅能视为“寄养”。如果未办理收养手续擅自送养并收取费用,则有可能构成遗弃罪,严重的甚至构成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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