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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离婚时需承担损害赔偿是有严格规定的,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规定。大病显然不在此列,无法主张赔偿。但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请求在财产分割时,予以适当倾斜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下面是教师请假病假的规定: 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费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 (二)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 (三)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四)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四、职工在病假期间享受单位所有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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