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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 缓刑考验期满,没犯事的不再执行实刑,视为刑罚执行完毕 假如考验期内犯事,则撤消缓刑执行刑罚,按判决时间执行,考验期不能折...
人员被收监后,之前因本案而被实际的日期仍可以折抵刑期。被判处或并适用缓刑的罪犯,如果因违反缓刑监管规定被撤销缓刑予以收监的,对罪犯将执行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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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对于犯罪分子在判刑的时候被宣告缓刑的情况,虽然之前其有被先行羁押的情况,但由于缓刑情况特殊,并非是刑事处罚,而是处罚制度,因此并不能将之前被羁押的期限用来折抵缓刑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若缓刑被撤销执行原判刑罚,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
不能。缓刑的(实际不执行),先前羁押的,不折抵考验期限,其考验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的;如果判处实刑的(实际执行),则折抵刑期;如果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则先前羁押的的,应当折抵刑期。《刑法》 1、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此款“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是指从罪犯假释之日起算的剩余刑期,还是指从撤销罪犯假释之日起算的剩余刑期、理解不同。司法实践中,大多把从假释之日起算的剩余刑期作为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即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限不予折抵刑期。理论界也大多认为,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与自由刑本身性质不同、不能折抵刑期。但也有人认为,假释仍是在执行刑罚,罪犯的假释考验期应予折抵刑期。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遵守规定的实质内容看,其与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遵守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它仅是对罪犯某些行为予以规范,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等,罪犯的人身自由并没有受到严格限制,实体权利未被剥夺,根本不同于自由刑。缓刑罪犯被撤销缓刑的,其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折抵刑期。因假释和缓刑罪犯在考验期限内遵守的规定毫无差异,缓刑考验期限不能折抵刑期,所以假释罪犯被撤销假释的,其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限也不应予以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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