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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现状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目前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附加刑由两个执法机关来执行: 1、在主刑执行期间,由监管场所执行。犯罪...
剥夺政治权利由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剥夺的权利包括: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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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时是剥夺犯罪分子以下各种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也可以委托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协助执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如果是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当然,剥夺政治权利也包括上刑执行的期间。如果是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与管制的时间相同,同时执行。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时,执行机关应当向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及刑期的长短。执行期满,执行机关应当通知犯罪分子本人,并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负责执行的机关有: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2、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效性,当然应用于主要刑事执行期间。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缓期死刑两年,判决生效后,送监狱接受教育和强制劳动,在主要刑事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如果罪犯没有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经执行,将失去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监督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主要刑事处罚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也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自主要刑事处罚执行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执行主要刑事处罚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当将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一起转让给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并在执行后公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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