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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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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是司法鉴定的一大阶段,包括司法鉴定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三大阶段。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委托: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由此可见,新刑诉法第120条规定的是针对司法鉴定人员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在人身伤害案件当中有些行为人是属于精神方面有疾病的,也就是所谓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必须是由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指定的,而且最后的鉴定结论鉴定人要签名,要加盖医院的公章才生效,司法鉴定人员出具假报告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流程是: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等等。 《刑事诉讼法啊》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鉴定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应当指派有特殊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根据职权或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者聘请具有特殊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特殊问题进行检查、鉴定和评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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