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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有哪些

2022-09-11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向核对机构提供社会保障项目核对对象的相关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一)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享受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家庭成员婚姻登记、、个人社会团体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基金会登记情况及其他可利用的信息;(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就业、缴纳社会保障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等信息;(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房屋产权登记、房产交易和、、享受保障性住房、房屋征收补偿等信息;(四)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机动车辆拥有、人口登记、注销和其他可公开的居民家庭信息;(五)财政部门负责提供由财政供给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补助发放等信息;(六)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贷、使用等情况;(七)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家庭成员缴纳的国税等信息;(八)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家庭成员缴纳的地税等信息;(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等信息;(十)国土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土地登记等信息;(十一)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耕地面积、农机补助、种(养)殖项目补助等信息;(十二)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退耕还林补贴等信息;(十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普货车辆营运、船舶营运、客运出租汽车有偿使用信息,联系客运企业核实客运车辆营运等信息;(十四)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协助提供核对对象家庭存款、证券、保险等信息,推动征信系统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依法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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