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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做了明文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规定的犯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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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罪名的全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数额达到3000元到1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般来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具体客体,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我认为这两者均不能涵盖本罪的全部具体客体。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针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这一犯罪行为,将刑法第312条规定的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盗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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