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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即和解,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
患方认为医方应承担责任而与医方发生医疗纠纷时,目前有以下三种解决途径: 1、与医方协商解决。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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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生可以与患者协商处理医疗纠纷;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医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现场处置)卫生计生部门接到重大医患纠纷报告后,应当督促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救治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应当派员进行现场指导和协调,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公安部门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置:(一)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二)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三)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公安部门维持现场秩序。
出现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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