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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调停,达成协议,纠纷处理结束。第二,如果双方无法协商,医务人员可以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
1、封存病历。 法规中规定封存病历是患方的权利,对危及患者危急患者在抢救6小时后就可要求封存病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8条:医疗机构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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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最重要的事情应当是立即复制病历“客观性病历资料”、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和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所谓“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对客观性病历资料,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可以按照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所谓“主观性病历资料”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对于主观性病历资料,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可以要求封存。此外,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发生医疗纠纷后,因法官不是医学专业人员,法院对医疗侵权责任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疗技术鉴定结论。而医疗技术鉴定结论作出,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疗病历资料。可以说,医疗病历资料在医疗纠纷中起到至为关键的作用,况且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最大的可能就是擅自伪造、修改病历资料。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如果拒不提供医疗病历资料,可以“直接认定”为医疗事故或者医疗差错。但是,如果不及时复印、封存病历资料则不能防止院方篡改病历的可能性,一旦病历资料被伪造、修改,则实际上很难被识别,这时对患方十分不利,有可能导致最终败诉。因此,患方首先要做的事情不是急着与院方争吵,而是马上要求复印、封存病历。唯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医疗病历资料的真实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上一定要加盖证明印章,很多患者及其家属容易忽略这一点。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有三条解决途径可供选择: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2、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看到这里,110ask.com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一旦确定需要进行医疗诉讼之后,就要及时保留好相关证据,聘请专门领域的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好了以上就是医疗纠纷法律业务怎么办理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处理医疗纠纷的三种途径 处理医疗纠纷有三大途径:协商、行政处理和诉讼。在患者和医院无法协商解决的时候,可以采取另外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是向医疗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医疗纠纷的举证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对其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负有举证责任。同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等病历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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