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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天津市道路交通责任认定标准如下:(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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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的标准为: 1、前方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未领取号牌的车辆、严重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但车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夜间车辆后示宽灯、制动灯光处于正常开启状态,后方机动车追尾撞击前方车辆的,后方机动车驾驶人负全部过错责任; 2、后方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机动车辆、严重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追尾撞击前方机动车,前方车辆逃逸的,后方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过错责任; 3、一方逆行,另一方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未领取号牌的车辆、严重超载等行为之一的,逆行一方负主要过错责任; 4、车辆、行人在有轨电车专用道内与有轨电车发生碰撞,有轨电车事先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车辆、行人一方负全部过错责任; 5、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车辆未让有轨电车先行,有轨电车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车辆一方负全部过错责任。 6、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与事故具有因果关联的过错的,除本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逃逸方承担主要责任。 (二)、有下例情形之一,在依分值确定事故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加重一档事故过错责任,已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事故过错责任: 1、撞击即将驶出路口的左侧驶来的机动车的; 2、撞击转弯后即将驶出路口的机动车的; 3、未履行安全义务,主动撞击他方,对产生事故后果作用较大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10分; 1、驾驶车辆违反右侧通行的; 2、车辆、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3、驾驶的机动车安全机件失效的; 4、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5、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6、驾驶已经报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7、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8、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没有停车瞭望,让右侧来车先行的; 9、进入环形路口,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0、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11、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百分之五十的; 12、机动车倒车与车后的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3、通过没有方向指示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和行人先行; 14、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15、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16、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7、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刮碰同方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18、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与相对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的; 19、驾驶非机动车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0、违反禁止性交通标志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6分;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未领取号牌,安全技术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的; 3、同车道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时超车的; 4、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5、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6、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超车的; 7、超车时违反规定行驶的; 8、在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左转弯的; 9、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 10、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11、未按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 12、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13、未停车让行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的; 14、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15、同车道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16、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停车让行人通行的; 17、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车辆、行人通行的; 18、客运车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货运车超载百分之三十的; 19、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的; 20、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 21、掉头、转弯、下陡坡时超速行驶的; 22、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超速行驶的; 23、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 24、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超速行驶的; 25、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超速行驶的; 26、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驶入路口的; 27、机动车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超过规定速度的; 28、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9、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30、遇停止信号时,未依次停在停止线或者路口以外的; 31、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 32、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的; 33、有障碍的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34、在狭窄坡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35、在狭窄的山路,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36、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规定行驶的; 37、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38、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 39、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41、机动车超车后,未同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4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通行的; 43、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左转弯、掉头未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的; 44、机动车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45、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停车或缓慢行驶的; 46、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47、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未避让的; 48、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未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49、在允许掉头的地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50、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51、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和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的; 52、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53、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为降低行驶速度的; 54、公共汽车进站未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的; 55、公共汽车驶离站点时,未单排依顺序行驶的; 56、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临时停车上下乘客的; 57、车辆行驶未避让清扫、设施维修等专业人员的; 58、违反警告、指示标志标线的; 59、驾驶证被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60、驶出单位、居民小区、乡间小路等,未让行其它车辆的; 61、非机动车驶过受阻路段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62、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 63、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64、非机动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 65、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66、驾驶非机动车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67、驾驶非机动车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68、非机动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或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69、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未依次等候的; 70、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71、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的; 72、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带人或乘坐的; 73、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附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行经交叉路口等危险路段未下车推行的; 74、跨越、倚坐隔离设施;追车、拦车、抛物击车、扒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75、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76、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77、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或者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乘车人上下车辆的; 78、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79、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饮酒仍乘坐的; 80、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81、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82、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83、候车点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上的,乘车人未直行通过非机动车道的; 84、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天津市最新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划分的,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来确定。另外,交警划分的事故责任会影响到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因为赔偿责任是以事故责任为主要依据的。 事故是在天津河北区发生的吗?有没有交警介入事故了?你关心责任如何划分,是不是想知道最终的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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