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的标准为:
1、前方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未领取号牌的车辆、严重超载等
交通违法行为,但车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夜间车辆后示宽灯、制动灯光处于正常开启状态,后方机动车追尾撞击前方车辆的,后方机动车驾驶人负全部过错责任;
2、后方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机动车辆、严重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追尾撞击前方机动车,前方车辆逃逸的,后方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过错责任;
3、一方逆行,另一方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服用国家管制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安全机件失灵或拼装、报废、未领取号牌的车辆、严重超载等行为之一的,逆行一方负主要过错责任;
4、车辆、行人在有轨电车专用道内与有轨电车发生碰撞,有轨电车事先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车辆、行人一方负全部过错责任;
5、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车辆未让有轨电车先行,有轨电车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车辆一方负全部过错责任。
6、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与事故具有因果关联的过错的,除本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逃逸方承担主要责任。
(二)、有下例情形之一,在依分值确定事故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加重一档事故过错责任,已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事故过错责任:
1、撞击即将驶出路口的左侧驶来的机动车的;
2、撞击转弯后即将驶出路口的机动车的;
3、未履行安全义务,主动撞击他方,对产生事故后果作用较大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10分;
1、驾驶车辆违反右侧通行的;
2、车辆、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3、驾驶的机动车安全机件失效的;
4、未依法取得驾驶证
驾驶机动车的;
5、醉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6、驾驶已经报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7、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8、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没有停车瞭望,让右侧来车先行的;
9、进入环形路口,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0、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11、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百分之五十的;
12、机动车倒车与车后的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3、通过没有方向指示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和行人先行;
14、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未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15、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16、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7、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刮碰同方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18、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与相对方向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的;
19、驾驶非机动车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0、违反禁止性交通标志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6分;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未领取号牌,安全技术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的;
3、同车道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时超车的;
4、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5、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6、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超车的;
7、超车时违反规定行驶的;
8、在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左转弯的;
9、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
10、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11、未按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
12、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13、未停车让行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的;
14、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15、同车道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16、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停车让行人通行的;
17、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车辆、行人通行的;
18、客运车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货运车超载百分之三十的;
19、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的;
20、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
21、掉头、转弯、下陡坡时超速行驶的;
22、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超速行驶的;
23、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
24、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超速行驶的;
25、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超速行驶的;
26、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驶入路口的;
27、机动车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超过规定速度的;
28、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9、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30、遇停止信号时,未依次停在停止线或者路口以外的;
31、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
32、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的;
33、有障碍的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34、在狭窄坡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35、在狭窄的山路,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36、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规定行驶的;
37、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38、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
39、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41、机动车超车后,未同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4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通行的;
43、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左转弯、掉头未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的;
44、机动车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45、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停车或缓慢行驶的;
46、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47、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未避让的;
48、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未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49、在允许掉头的地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50、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51、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和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的;
52、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53、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为降低行驶速度的;
54、公共汽车进站未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的;
55、公共汽车驶离站点时,未单排依顺序行驶的;
56、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临时停车上下乘客的;
57、车辆行驶未避让清扫、设施维修等专业人员的;
58、违反警告、指示标志标线的;
59、驾驶证被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60、驶出单位、居民小区、乡间小路等,未让行其它车辆的;
61、非机动车驶过受阻路段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62、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
63、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64、非机动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
65、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66、驾驶非机动车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67、驾驶非机动车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68、非机动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或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69、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未依次等候的;
70、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71、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的;
72、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带人或乘坐的;
73、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附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行经交叉路口等危险路段未下车推行的;
74、跨越、倚坐隔离设施;追车、拦车、抛物击车、扒车或者实施妨碍
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75、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76、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77、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或者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乘车人上下车辆的;
78、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
79、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饮酒仍乘坐的;
80、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81、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82、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83、候车点设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上的,乘车人未直行通过非机动车道的;
84、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