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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中介撮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不是因房屋中介原因解除买卖合同的,不能要求退回中介费。如果是中介原因造成的,可以要求退回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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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买房者和卖房者都会通过中介公司来买卖房屋,而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往往是在促成交易后。即买卖双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但是,一旦买卖双方因各种原因解除买卖合同的,此时的中介费往往由买方支付给了中介公司,如果因为买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那么中介费由买方承担。如果因为卖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中介费由卖方承担,此时买方可以起诉要求卖方返还给买方。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该规定,居间人请求报酬的基础是其已促成合同成立,否则,只能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但如果中介并未完全完成该次房屋交易中的全部服务流程,那么,居间费用根据其工作量将部分收取其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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