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执行局执行的案件,必须是经当事人申请,法院立案受理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
现任执行局局长,由刘贵祥兼任。详细情况见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机构设置。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局长:刘贵祥(兼) 副局长:吴少军、张根大、赵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审法院的执行期限6个月,期满未执行的,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发文字号】川高法发(1998)5号【发布日期】1998年5月6日【实施日期】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时效】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各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3号《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农村县(包括市郊县)以700元为标准,城市(包括省辖市市区、直辖市和省辖县级市的城区,下同)以1000元为标准。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农村以7000元为标准,城市以10000元为标准。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0000元为标准。四、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后尚未办结的盗窃案件,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已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过去我省有关盗窃罪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担保物权人确认主债务已经清偿的,或担保人提供证据证明且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定主债务已经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停止对担保财产的执行,并以执行完毕结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454人已浏览
581人已浏览
371人已浏览
4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