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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离婚躲避债务显然是违法行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个人债务,夫妻为了规避该债务办理离婚手续的,并且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一方承担还款责任,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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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避债务行为严重破坏了商业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同时,它还直接地侵犯了当事人的债权。现代市场经济要靠法律来规范、靠信用来支撑。市场主体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自主、自由交易,必须以良好的商业信用为约束,否则,将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我国刑法既然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不讲信用的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罪名予以惩处,那么对严重破坏信用、侵犯债权的恶意逃避债务行为也应规定相应的罪名。
法院在实际处理对夫妻离婚债务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有些夫妻因为不愿偿还债务,逃避债务。他们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方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她)根本就没有清偿能力。以及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不申报债务,故意恶意地隐瞒债务等等行为,都应该认定为无效,因为它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即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民事行为。离婚时对债务的非法处理行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离婚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行为,或者直接起诉离婚双方要求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债务人恶意逃债转手一般无效,因为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请求后撤销债务人的逃债行为。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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