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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有结果加重犯。对于构成过失犯罪造成的犯罪后果严重的,就属于是结果加重犯,人民法院在处罚时按照犯罪情节严重的进行处罚,但是处罚程度是要...
"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刑法》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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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纯正不作为犯(真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行特定义务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行为人的行为但凡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都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 因此,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构成要件齐备为前提。例如,遗弃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等。所谓“纯正”指的是该类犯罪只能由不作为行为构成,而不能由作为行为构成。 同时,在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中,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是该类犯罪成立的前提,也是该类犯罪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内容。 2、不纯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 所谓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例如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甚至放任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杀人案件等。
1、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情节加重犯存在既遂、未遂问题,结果加重犯则不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只存在加重结果出现与否的问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主要有两种:一种为疏忽大意(造成了损害),一种是过于自信(以为能避免,但未能避免损害),两种都是在后果已经成立之后,才有过失之说.也就是说,如果未遂,或者中止,则过失的后果(损害)不会发生,也就没有过失.而如果有了预备,则不成立过失,就成了故意.哪有预备要不小心一下的道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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