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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管辖争议,请报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除法律、行...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对于不同的行政机关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也有所不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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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0条:作出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度的3%加处罚款 (2)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予以裁决; 2、或者也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
第一,行政机关职责不清,对社会生活、公共事务的管理互有交叉,因此表现在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管辖上也必然是互有交叉,权责不明确,无法按职能真正落实管辖。 第二,由于我国的行政处罚制度还不完备,由于行政违法活动的错综复杂、法律、法规之间规定也存在着竞合问题,因而,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对一个行政违法活动几个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 第三,由于一个行政违法案件可能连续、持续或者牵连几种行政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几个地区、几个部门的行政机关,这种共同管辖问题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各部门对谁实施管辖协商不成,也会出现管辖争议问题。第四,还必须指出,在目前行政处罚实践中,在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问题上,一些部门不是从国家的利益出发,而是受利益趋动,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自己有利的争着管,对自己不利的无人管,因而加剧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案件互相推诿或者互相争夺管辖权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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