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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管辖争议,请报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除法律、行...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管辖权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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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对于不同的行政机关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也有所不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如果争议各方是同一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如: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之间发生行政处罚管辖权争议,指定管辖机关就应该是该县人民政府。 第二,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这两个以上部门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就由这个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即可,如:同一个省的一市一县工商局对一违法案件发生争议就应当由省工商局指定管辖;如果两个以上的部门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则应当由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指定,如:同一个省一个市的交通局和另一个市的公安局发生行政管辖争议,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第三,如果争议各方是两个以上人民政府,如:同一个市所属的两个县政府对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这个市人民政府就可以对该行政处罚案件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1、渔业行政处罚机关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渔业管理机构等。 2、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1)罚款; (2)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 (3)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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