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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
对违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对违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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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其中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一年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不足一年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依次增加三倍征收: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以本县(市,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
关于生第三个孩子和罚款的问题,各省的标准不同,一般在各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以广东省为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批准,可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残疾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童,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残疾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残疾儿童,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当地县(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一年度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生部分也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当地县(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年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过部分的,还应当按照上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加收;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生一个子女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一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的子女,按照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两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四)配偶与他人生育的,按照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违反国家和山东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每超生一位子女,当事人需要交纳所在地区上一年人均年收入3倍的社会抚养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三十六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三十八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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