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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投靠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入户条件: 1、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投靠人超过4...
夫妻投靠办理在京入非农业户口应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一)入户条件:1、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2、投靠人超过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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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新生儿申报户口的前提下:子女的户口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参看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7条的规定); 2、在迁移户口的前提下:子女的已经在父亲一方申报户口,并且其未成年的前提下,在父母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户口可以随父迁移至母亲的户口所在地(婚迁); 3、当事人具体可以综合本人的实际情况,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1、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如:当事人未成年,且监护权为父亲等),并且当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可以迁入父亲的户口所在地挂靠: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法院判决书等,咨询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及当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迁移户口需要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当事人户口迁入的证明,其他程序及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劳动合同等证件及资料(除前两项外,其他根据迁移类型,选择交验);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出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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