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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手段取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证书等,以下情况之一为嫌疑,应立案追诉:(1)以欺诈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
我国现行法律上所讲的经济诈骗主要分一般诈骗、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一般经济诈骗案的立案标准由《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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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为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设立的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中,将控制条件作为第一层面的判断标准(即通过对行为人控制或者准备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的合法性分析,首先确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将失控条件作为第二层面的判断标准(即考察其心理上对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确的追求,以此作为决定性条件),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判断体系。 2、数额在公安机关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查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和经济犯罪中涉及到“数额”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达到这一数额的,才能构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数额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刑法》将关于金融诈骗犯罪写在第五节,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金融诈骗案的立案条件如下: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是非法占有1、主体是否合格。例如信用卡诈骗罪只规定了自然人可以作为犯罪主体;2、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是否是故意的,即犯罪嫌疑人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采取的手段是欺骗手段,即明知是虚假事实,故意告诉他人,使他人上当受骗。同时,嫌疑人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金融诈骗犯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4、数额在公安机关查处金融诈骗犯罪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有具体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参考具体罪名立案金额标准。
以欺诈手段取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证书等,以下情况之一为嫌疑,应立案追诉:(1)以欺诈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证书等,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以欺诈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证书等,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3)虽然没有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诈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证等(4)其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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