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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其设立、变更、消灭都依从于主债权。因此,主债权无效的,担保物权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其设立、变更、消灭都依从于主债权。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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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其设立、变更、消灭都依从于主债权。因此,主债权无效的,担保物权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担保的方式有无约定呢?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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