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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组织编制和审批:(一)开发区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XX审批...
除下列情形之外,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不得修改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一)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确需修改的;(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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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修改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城乡规划、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的有效实施。
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适应本地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标准和规范,履行法定程序,并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层级城乡规划。
修改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总体规划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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