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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安置期限是什么意思

2021-11-30
所谓拆迁安置过渡期,是指在房屋拆迁活动中,选择产权置换安置的被拆迁人,在自己的房屋腾空后,搬入新的安置房后的一段时间。拆迁安置过渡期自搬迁之月起,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结束。之所以会产生拆迁安置过渡期,是因为安置房的规划、修建到竣工有一个较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一般有两种方式解决被拆迁人的临时居住问题,一种是由拆迁方提供过渡安置房给被拆迁人居住,另外一种是拆迁方支付被拆迁人过渡费,由被拆迁人自行租房居住。一般来说,正常的拆迁安置过渡期是三年。但在拆迁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在拆迁后八九年内没有得到安置。为了防止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必须提前核实安置房是否已经规划或开工,并注意与拆迁人约定超过正常过渡期后过渡费的支付方式。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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