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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后,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预购人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的,房地产转移登记后,其预购...
申请人可以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将房地产登记内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公示前,撤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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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日常工作。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受市登记处委托,具体办理房地产登记事务。区县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区县房地产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材料,或者唆使他人冒充权利人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房地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申请,但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可以由有关当事人单方申请:(一)以划拨或者出让、租赁等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设立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新建房屋;(四)继承、;(五)行政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六)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房地产权属的判决、裁定、调解;(七)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房地产权属的裁决、调解;(八)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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