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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物价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参照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计发办法,现就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另: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之: “一、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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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物价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参照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计发办法,现就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标准执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标准执行。 三、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本市(直辖市)统计部门发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按照属地化原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的发放,按当地标准执行。 五、调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丧葬的其他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退休老师为事业编制。其抚恤金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丧命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限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丧命一次性抚恤金准则,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薪水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薪水或基本离退休费。丧葬费每个省份的准则可能分别,像我湖南省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命后丧葬费准则和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费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86号)限定: (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7000元。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二、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三、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亦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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