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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项目,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询价方式择优选定项目货代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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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货代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整理、妥善保存相关项目资料。在货物对外移交后1个月内,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完成报告和相关项目资料。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商务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选定的企业向受援国提供生产、生活物资的项目。
受托管理机构对供货清单审核后,提交受援国相应机构正式确认。未经商务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货清单品种、数量和主要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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