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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改造涉及电力设施迁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电力设施产权人,并对需要迁移、拆除的电力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予以补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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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改造涉及电力设施迁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电力设施产权人,并对需要迁移、拆除的电力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予以补偿。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中断供电:(一)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的;(二)用电设施不符合有关安全规范和标准,在限期内仍未整改合格的;(三)用电设备对电网的供电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限期内仍未整改合格的;(四)未按供用电合同约定缴纳电费,经催告逾期仍不缴纳的;(五)用电人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电人拒不整改的;(六)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设施或者设备的;(七)擅自转供电能逾期拒不改正的;(八)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用电,或者拒不执行政府制定的有序用电方案,扰乱供用电秩序的;(九)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十)国家规定可以中断供电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用电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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