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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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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价格变化原则:一、公开处理的原则破产财产是所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基础,价格变化工作关系到所有债权人的个人利益,因此清算组在处理破产企业财产的价格变化时通知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经人民法院批准的原则清算组制定财产变化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生效。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对清算组的工作有监督,确认和撤销权,所以清算组在处理企业财产的变现工作中,应事先征得人民法院的同意。三、整套设备销售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企业的整套设备应整体销售,不能整体销售,可分散销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一些问题的规定》也指出破产财产中的一套设备,一般应整体出售。”企业破产财产的变价,可采用拍卖,变卖等公开的方式进行。但是,不能依法拍卖或拍卖不能拍卖的破产财产,在破产分配时可以进行实物分配或价格销售的依法限制流通的破产财产,必须由国家指定的部门收购或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进行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一、定义: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征收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房产税征收方式如上。
在公司财产超过债务时,解散清算自得顺利进行,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及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应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也就是说,公司资不抵债是公司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一般条件。 首先,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全部债权人与清算中公司就债权清偿达成的和解,属于债权人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在不涉及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该认可其效力而不予干涉;其次,不顾当事人自治而强行转向破产清算,只会徒增债务清偿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支出,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尤为有害;再次,和解协议的成立和履行意味着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不存在资不抵债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的问题。从促进清算效率的角度考量,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首次确立了公司强制清算中的协商机制,主张由清算组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因此,解散清算中已经资不抵债的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应作为免除向破产清算转换的例外。 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关于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主要程序和内容是一致的,而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启动的初衷在于,公司认为应当并且有能力清偿公司全部对外债务。尽管公司法未从正面规定清算中公司应在哪个时点清偿债务,也未明确规定此时公司能否提出迟延履行到期债务的抗辩,但从解散清算的目的以及清算过程中不应进行不公平清偿的法理来看,解散清算中的公司应当有权在一定期间拒绝债权人的偿债主张;并且,在公司解散清算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将得到全部满足,没有必要因为个别债权人的要求,而以功能相同但程序更复杂、费用更高的破产清算来代替解散清算。 因此,在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已经开始的情形下,维护解散清算程序顺利进行的原则应受到优先重视。但是,由于公司的解散清算特别是普通清算,一般由与公司利益关系一致的清算义务主体组织实施,实践中有可能发生清算人怠于或者恶意行使清算职责的情况,在清算义务主体对公司负有债务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时更是如此。如果一味无视此种恶意行为,势必纵容清算义务主体滥用解散清算程序,债权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护。由此,在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或者清算义务主体滥用清算程序,并且公司在清算之前即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之事实时,即使公司目前的具体资产负债情况仍不明朗,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据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直接申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也就是说,当解散清算程序的滥用损及债权人利益时,即使公司尚在债权申报期内,或者尚未达到资不抵债的标准时,公司解散清算程序也可以因债权人的启动而向破产清算进行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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