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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商业企业的资产重组也可以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但是,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还应当考虑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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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重大资产重组借壳这个要注意50%与100%这两条线 通读重大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版) 两者都需要上重组委审核,但借壳的审核标准是视同IPO 因此,通常正确的做法是将交易额控制在100%以下,满一年后可以再次注入,或定增募集资金购买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资产重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中技控股今日公告称,公司有关申报材料显示,2013年2月4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鲍xx与xx公司签署《借款及抵押担保协议书》,xx公司为鲍xx提供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息2%并按月提前支付,由中技控股、xx资产经营实业有限公司、xx复合肥有限公司、cc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中技控股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也未按照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及时披露信息。 2014年10月16日,中技控股收到xx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涉及上述担保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件。同日,公司向证监会递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今日的中技控股公告还显示,中技控股后续提供的文件中,公司原控股股东东宏实业和原实际控制人鲍崇宪于2013年重大资产重组时,对重大或有负债出具兜底承诺;针对前述违规担保事项,中技控股现实际控制人颜xx和原副董事长陈xx于2014年10月16日出具承诺,将支付公司本次相关诉讼可能涉及的全部赔偿金额,并放弃向公司进行追偿。2015年3月,xx公司及颜xx签署了《和解协议》,xx代公司履行上述担保义务。 重组存在不确定性 不过,公告中显示,发审委认为,中技控股前述担保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也未及时披露信息,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第三条的规定,属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并且,公司新老实际控制人等针对前述违规担保事项所采取的有关纠正、补救措施,不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违规担保已解除或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隐患已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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