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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技控股今日公告称,公司有关申报材料显示,2013年2月4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鲍xx与xx公司签署《借款及抵押担保协议书》,xx公司为鲍xx提供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息2%并按月提前支付,由中技控股、xx资产经营实业有限公司、xx复合肥有限公司、cc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中技控股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也未按照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及时披露信息。 2014年10月16日,中技控股收到xx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涉及上述担保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件。同日,公司向证监会递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今日的中技控股公告还显示,中技控股后续提供的文件中,公司原控股股东东宏实业和原实际控制人鲍崇宪于2013年重大资产重组时,对重大或有负债出具兜底承诺;针对前述违规担保事项,中技控股现实际控制人颜xx和原副董事长陈xx于2014年10月16日出具承诺,将支付公司本次相关诉讼可能涉及的全部赔偿金额,并放弃向公司进行追偿。2015年3月,xx公司及颜xx签署了《和解协议》,xx代公司履行上述担保义务。 重组存在不确定性 不过,公告中显示,发审委认为,中技控股前述担保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也未及时披露信息,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第三条的规定,属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并且,公司新老实际控制人等针对前述违规担保事项所采取的有关纠正、补救措施,不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违规担保已解除或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隐患已消除。
1、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11) 2、重组办法: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11)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5.04) 3、2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12) 4、证监会通知解答: (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2007.08) (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4号;2008.04) (3)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3号;2012.11) (4)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2015.09) (5)进一步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推动并购重组市场快速发展(2015.11) 上交所: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2015】5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停复牌及相关信息披露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15.11) 深交所: 1、主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10号——重大资产重组(2015.05) 2、中小板: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2015.06) 3、创业板: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2015.05)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经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公布。分总则、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后申请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8章61条,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2016年9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上就是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上市不能融资的一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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