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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取得担保物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从权利(除专属债权人的)随着转移给受让人。抵押物无需办理转移登记,质押物无需转移占有。...
抵押登记未办理,债权人享有两种请求权: 1、登记请求权,即登记权利人针对登记义务人,请求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权利; 2、是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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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并填写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提供记载出质人姓名、姓名及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复印件;3、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指定代理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应当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和授权期限;3、记载出质人姓名、姓名及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复印件;4、股权质押合同;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质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6、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抵押权是成立的,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抵押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时,抵押权就成立了,跟是否办理登记没有关系,经过登记的,可以对抗第三人,没有登记的,不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抵押权设立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由于具有诸多的优点而被广泛采用,成为目前我国最普遍、最活跃的一种融资方式。对于抵押权设立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如何进行区分我们可以从两者的定义及本质特征来进行区分。抵押权设立登记是指根据抵押当事人申请,登记机构依法将抵押权设立的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抵押权主体(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不发生改变,只是抵押权的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例如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发生改变等),将抵押权变更登记事项记载于抵押登记簿的行为。在登记实践中,需要办理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发生改变而发生的房地产抵押权变更,例如抵押权人公司改制、更名等情形;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发生改变:抵押权内容发生改变,包括抵押权顺位变化、抵押权存续期变化、抵押范围变化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房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均存在设立、变更、转移、注销(撤销)情形。抵押权设立登记是抵押权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发生效力。所以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和抵押权的变更登记,简单地理解,两者间关系类似于所有权初始登记与所有权变更登记,是一种先后关系、从属关系,只有先办理了抵押权的设立登记,才有条件发生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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