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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么样,实际执行应该是不低于十五年(不算期间),也就是最快也得到2000+2+15=2017年才能出狱。时间要从改判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书的日期开始算起十五年。如裁定书是2002年6月27日下达的,最快的出狱日期也要等到2017年6月26日去。至于假释,你先看看: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如果按改判的(是改判还是减刑?)假定2002年6月27日减为无期,那么要等到2015年6月26日后才能申请
假释的法定程序是: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只能由罪犯本人申请。 刑罚执行机关、犯人家属均无权利代替罪犯申请,因为这是罪犯的权利,别人和国家机关不能行使。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监狱提出建议,是基于罪犯的刑期、获奖励情况等进行审查,在罪犯申请、监区推荐、监狱审核等很多程序之后,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的。 具体操作部门是监狱的刑罚执行部门。 家属及律师在罪犯减刑方面,不能提供什么帮助。 只能和罪犯联系,让罪犯本人提出申请。并给罪犯关爱,使其知道家人对他的爱,让他在监狱内开开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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